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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119578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精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问题与需求导向,强化法律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组织领导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部署。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成立联合领导小组。

组   长:李和平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王来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孟国庆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苏  辉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

明  友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韩海林  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郭莹担任。

联系人:哈   图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0471-6297450

钱晓明  自治区公安厅      0471-6551227

赵宪文  自治区安监局      0471-4825200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一是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全区从业人员轮训工作。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三是要将公安部门通报的和动态监控发现的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四是按照《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5〕294号)要求,继续做好道路客运行业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

2.严厉查处客货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运载危险化学品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一是根据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对客货运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结合诚信考核,规范和取缔不合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二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三是对已经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资格的,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提升车辆安全性能,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标准化。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一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落实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计划,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精神和内涵,并把《规定》的要求应用到实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当中去,保障《规定》有效实施。二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三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渠道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宣贯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一是要继续加大安全带使用宣传。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在长途班车客车、旅游包车和客运站循环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客运安全告知》和《乘坐客车安全须知》宣传片,提升乘客主动佩戴安全带的意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落实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以及落实不彻底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停班整改。二是道路运输企业要完善安全带使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保证安全带使用功能正常。三是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客运企业“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的监督主体责任,客运站要将乘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六不出站”的检查内容之一,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客运驾驶人在旅途中务必履行提醒、督促乘客佩戴安全带的职责和义务。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6.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一是道路客运企业要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各地要组织开展道路客运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规范》大培训,以《规范》教材和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联合组织《规范》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规范》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规范》贯彻落实到位。三是对发现不落实《规范》的客运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6月底,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一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并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年底前,要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整改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也将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向社会公布。四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制度。在落实好《规范》实施的基础上,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内交发〔2013〕510号)标准建立和完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制度。

7.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一是做好国家接驳联网衔接准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择优选择接驳运输企业,规范选择接驳运输线路、车辆及接驳点,认真制定《接驳运输组织方案》,完善接驳运输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二是加强对客运企业所属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确保按规定接驳,严查“假接驳”。对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组织方案》,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47号)的要求,在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接驳或停止运行的基础上,执行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在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

8.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把好客运源头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各地要按《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和安全告知制度要求,积极推进客运站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落实和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内容和流程。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将交通运输部统一制作的《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和《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免费发放给客运企业,并督促客运企业以部统一制作的《培训示范片》内容为范本,为各长途班线客车和旅游客车编写具体到每班驾驶员的安全告知材料,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培训。三是组织专项检查。各地要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不按规定落实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9.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推进管理信息公开。一是加强旅游景点和旅游包车始发点的检查和管控力度,要在重点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车辆集散地设立检查点,依法严格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长期异地经营,伪造或涂改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定的线路、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抄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将本辖区内查处的省际、盟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违法违规情况报自治区运管局,并由自治区运管局在全区予以通报。二是对连续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三是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履行连续服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四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对其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10.强化农村客运联合监管,完善联合审批机制。

一是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二是联合整治农村客运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发动村民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作用,切实形成“镇(街)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村(社区)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三是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鼓励村民向24小时运政投诉咨询电话“12328”、“96155”提供线索,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力争为旅客创造一个安全、优良的乘车环境。

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源头保障客运安全。

一是创新客运组织模式,为群众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推行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引导客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推行客运片区化、网络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公司化、规模化水平,提升客运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引导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客运车辆。二是做好客运安全工作。继续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客运网络、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扶持力度、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动态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好客运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科学、安全、合理地制定长距离班线许可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许可,落实推行安全生产评估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积极配合,对涉及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的企业和单位加强督促检查,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及充装查验、登记制度,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或充装危险货物。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一步细化岗位安全生产和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

13.探索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工作。开展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前期调研,在借鉴试点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稳步推进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控,有效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水平。

14.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和异地备案制度。一是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确保许可全过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异地备案制度,具有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在异地正常从事道路运输累计三个月以上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受备案申请,并纳入当地的安全监管。三是对长期异地经营、又不到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也不接受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资质。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5.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一是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按照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及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监控值班台账和违规处理台账;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终端的安装、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监控人员管理制度,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道路实际情况设定行驶速度、疲劳驾驶等限值;及时处理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保存动态监控数据和违法驾驶员信息及处理情况,把联网联控系统真正应用起来。二是开展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系统、旅游包车系统的对接和业务融合,实现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的互通和管理的闭环。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服务商进行监督考核,未按要求完成联网联控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不能满足联网联控需求的卫星定位服务商清退出市场。三是各地要与公安、安监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相关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机制的建立,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四是卧铺客车应安装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的不允许发车。

16.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在学习总结福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三厅局共同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17.切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约谈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12〕304号)要求,在总结安全生产约谈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驾驶员有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联合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18.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辨识和管控。

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有关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对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货站场以及营运环境、运输线路、车辆安全性能、车辆动态监管等进行风险源辨识、评估检测,优化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在总结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动员部署。要形成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安监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5至11月份)。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活动方案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制度规定,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活动期间,各盟市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每季度末前要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活动开展情况,活动亮点每季度不能少于3篇简报,包括图片、文字等,此项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和年度考核工作指标之一。(联系人:李志虎,电话/传真:0471-6297450,邮箱:nmgjwk@163.com)。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发扬“三严三实”作风,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要把“平安年”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强化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将联合定期通报配合不好的、活动开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三厅局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使全社会关注活动,并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抄送:各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局)。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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